清代民田之一種。亦作更名地、更明地、廢藩田產(chǎn)?滴醢四(1669)頒詔,將明代宗藩所遺田地,改歸民戶所有,入所在州縣繳納賦稅。這種田地主要分布于直隸、陜西、河南、山東、湖廣、四川、江西數(shù)省,總數(shù)約數(shù)十萬頃。各省稅則不一。
更名田:亦稱更名地。清初,原明朝“藩封之產(chǎn)”,或因戰(zhàn)亂荒蕪,或因藩王勛戚逃亡后,田地為農(nóng)民所占有,也有不少田土為當?shù)睾缽娗终肌m樦卧辏?644)起曾幾次下詔,將這些土地收歸國家所有?滴跗吣辏1668),清廷為了加速墾荒,增加賦稅收入,第二年下詔將土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,令其耕種,照常征糧。這些“改入民名”的田土,因為承種者“止更姓名,無庸過割”,故“謂之更名地”。 更名田,促進了清朝初期經(jīng)濟的恢復和發(fā)展,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清朝前期尖銳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。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:土地所有權屬于地主。這是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所有制形式,也是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,在中國存在了兩千多年,靠土地兼并和帝王賞賜土地而不斷膨脹,是封建生產(chǎn)關系的基礎。它產(chǎn)生于戰(zhàn)國時期,直到建國后的土地改革才被消滅。
熙七年(1668),清廷為了加速墾荒,增加賦稅收入,下詔將“廢藩田房悉行變價,照民地征糧,其廢藩名色永遠革除”,次年,將土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,令其耕種,照常征糧。這些“改入民名”的田土,因為承種者“止更姓名,無庸過割”,故“謂之更名地”。雖然詔諭中宣布更名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,但實際情況并不完全如此?滴跛氖荒辏瑧舨亢藴剩“山東荒廢明藩地基,民人情愿納價者,每畝納銀五錢,給以印帖,守為恒業(yè)。”湖南藩產(chǎn)也有“屢請變價”的。乾隆《長沙府志》記載:“原明廢藩田壙,奉文召民納價,更名民田,照民賦起科。”說明有的百姓得到更名地,是向封建國家納價的。
清朝政府通過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產(chǎn)無償?shù)亟慌c原耕佃農(nóng)承種,使其成為擁有合法土地所有權、只繳納封建國家賦稅的自耕農(nóng)民。但是,由于在實行更名田以前,很多地主豪強侵占了不少藩產(chǎn),以后又借認墾荒田名義,廣為搜索,所以,更名田的好處實際上多為地主豪強所取得。